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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归侨侨眷职工下岗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6:00:11 阅读:5430 次
浙侨[1999]30号

各市(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长期以来,广大归侨侨眷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同时充分发挥对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为我省对外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合作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妥善处理归侨侨眷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对于稳定侨心,凝聚侨心,树立我省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我省归侨侨眷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归侨职工一般不安排下岗,如必须下岗的应征得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侨务部门的同意。

    二、已经下岗的归侨职工,凡原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原则上由原企业安排重新上岗,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调剂上岗。

    三、夫妻双方是侨眷的职工,不得同时安排下岗。

    四、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优先培训、优先推荐”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归侨侨眷重新上岗和再就业。

    五、切实保障下岗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应按规定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组织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尽快再就业。

    六、归侨侨眷职工可由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各劳动力市场应优先给予免费登记,免费推荐介绍职业。

    七、本通知适用于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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