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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侨学校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5:59:03 阅读:4982 次
浙侨[2002]067号
 
各市、县(市、区)侨办、教育局:

    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众多且素有爱国爱乡、热心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捐资办学,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是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热心捐赠的最集中体现。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接受海外侨胞及港澳同胞对教育事业的捐赠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元,极大地改善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有的地方在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学校,已被列入了调整的范围。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有其特殊性,对此项工作处理妥否,将对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有直接影响。为此,各级教育部门、侨务部门在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统筹考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撤并问题。经研究,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布局调整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育质量,实现规模办学,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既符合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又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资办学,更好地为家乡培养人才的心愿一致。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也应列入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撤并工作要做到思想工作在前,实施在后。要充分利用新闻传媒、侨刊乡讯等宣传渠道,向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宣传学校布局调整的意义。对已经确定撤并的捐建学校,必须在实施撤并之前,做好对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各级乡(镇)政府未经县级教育、侨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撤并捐赠学校,未和捐赠人沟通取得共识前,不要匆忙撤并。

    三、充分考虑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二所或二所以上学校合并的,尽量选择捐建学校作为定点学校。捐建学校生源不足,占地太少,办学条件比不上邻近学校确需撤并的,应事先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经县以上教育、侨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撤并。

    四、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项目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对撤并的捐赠学校(教学楼)校产的处理应事先和捐赠人协商,争取得到捐赠人的支持。撤并的捐建学校(教学楼)的校产一般应用于教育事业。因特殊情况需改为他用的,须经县以上教育、侨务部门批准。经批准转为他用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交付租赁费;改变所有权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租赁费和资产转让资金,可用于新的教育项目。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学校所在乡(镇)政府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

    五、原捐建学校中设立的纪念性或象征性标志,可在扩并后的新学校里,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以誌纪念。

    六、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涉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撤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地在实施布局调整规划时,要依法行政,不断地总结经验,既达到调整布局的目的,又保护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资办学的热情。各级教育部门和侨务部门要在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学校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做好有关工作。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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