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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侨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5:58:07 阅读:4356 次
浙侨[2003]070号
 
各市、县(市、区)侨办、卫生局:

    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热心捐资兴办医疗卫生事业,对改善我省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资兴办乡镇卫生院,有其特殊性。近年来,有的地方在实施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过程中,将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卫生院列入调整范围,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考虑,慎重、妥善处理。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乡镇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调整布局,深化内部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是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和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医疗卫生事业,为家乡人民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心愿相一致的。各级卫生、侨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的卫生院列入当地医疗体制改革布局调整的整体规划。

    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乡村卫生院的撤并改制工作要做到思想工作在前、实施在后。要充分利用新闻传媒、侨刊乡讯和网络等宣传渠道,向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宣传乡镇卫生院撤并改制的意义,对已经确定撤并改制的捐建卫生院,必须在实施撤并改制之前,做好对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者的沟通解释工作。未和捐赠人沟通取得共识前,不要匆忙撤并改制,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要充分考虑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建卫生院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病人较多或当地确实需要保留的所捐建卫生院应尽可能给予保留。病人较少或交通不便确实需要撤并的,应事先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经县以上卫生、侨务部门同意方可撤并。

    四、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捐赠项目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在事先协商、征得理解和支持基础上,撤并的捐建卫生院的财产一般应用于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因特殊情况需改为他用的,须经县以上卫生、侨务部门批准。经批准转为他用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交付租赁费;改变所有权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租赁费和资产转让资金,用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添置、人才培养等,也可设立农村卫生基金,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五、原捐建卫生院中设立的纪念性或象征性标志,可在撤并后的新卫生院里,采取给建筑物冠名、立碑或其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以誌纪念。

    六、涉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所捐建卫生院的撤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不断总结经验,既达到调整布局的目的,又要充分保护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各级卫生、侨务部门要在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所捐建卫生院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可成立由卫生、侨务部门和当地乡镇领导等参加的工作小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做好有关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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