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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涉侨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5:57:06 阅读:4455 次
浙计生委[2001]153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侨办: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对外交往日益密切,做好涉侨计划生育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更好地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争取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凝聚侨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我省涉侨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计划生育、侨务部门要本着热心为“侨"服务的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华侨和归侨、侨眷办事提供方便。

    二、对涉侨计划生育政策应用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夫妻双方均是华侨,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离婚后,一方与国内公民再婚,配偶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在国内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和两个子女均出国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时,对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在保证签证有效期内出境的前提下,可免予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4、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内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并同时回国定居的,不允许再生育;对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5、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6、夫妻一方系华侨,国内另一方可以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侨眷",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解释为准。其身份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各级计划生育、侨务部门对计划生育政策在涉侨应用中所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加以研究、处理,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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