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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华侨捐赠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5:55:55 阅读:4492 次
各市、县(市、区)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对《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作了修改。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由原来的行政机关审批,改为“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为加强对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的管理工作,以保护他们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对接受华侨捐赠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赠单位接受捐赠款(物)后,凭捐赠协议书或受赠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收据,向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接受华侨捐赠备案表》,并据实填报。
 
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受赠单位填报的《接受华侨捐赠备案表》内容进行核实,并在《接受华侨捐赠备案表》内签注备案意见。
 
三、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由受赠单位代捐赠人接受捐赠证书。
 
四、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受华侨捐赠备案表》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五、省、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接受华侨捐赠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底前将本地区接受华侨捐赠情况,分别填写《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统计表》和《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总值使用方向统计表》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翌年1月15日前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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