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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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管理制度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会员管理,依据《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社会组织或侨商企业应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单位会员按照其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情况,分为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

 单位会员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单位会员的人员,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在本会兼职。

 第五条 单位会员在本会兼职人员若离开原会员单位,应由原单位推荐继任人选,并按照该单位原担任本会相应职务和章程规定程序办理在本会任职手续。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的个人,应拥护本会的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兼任本会职务,应按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选举或任免程序办理。个人会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个人会员,不得在本会兼职。 

 

第四章 会员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会员证),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会员退出

 第九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及时交回会员标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若连续一年不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理事会确定并以公示的形式向外公布其已丧失会员资格。

 上述一年不缴纳会费,指截止12月31日未交,即视为该会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退会。

 会费标准:一届(五年)会长80万元,常务副会长30万元,副会长20万元,常务理事5万元,理事2万元,会员2000元(自愿缴纳)。

 第十一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查实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对其中兼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除名应同时由理事会免去其兼职,再将其与只兼任理事职务的会员一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去理事职务。 

 

第六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自2022年11月8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绩效考核办法

(2024年7月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商会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建立完善合理高效的用人机制,参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主的原则。

 2.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3.坚持注重考核工作绩效的原则。

 4.坚持考核结果与任免、晋升、激励挂钩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商会全体工作人员。

 三、考核主要内容、等次及标准

 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岗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按岗位绩效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分别进行;绩效目标考核以定量打分方式,民主测评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定性等级方式,两者得分加权平均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成绩突出,有开拓创新精神,能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合格: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积极主动,能力较强,能够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与同事关系融洽,服务态度好,无明显工作失误。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失误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

 (1)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不作为等,被投诉1次,经查情况属实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5)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0次以上的;

 (7)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的,及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个人主义严重,与同事关系紧张,工作中有严重过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首先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等,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

 (5)连续旷工10天以上,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极坏影响,经教育不悔改者;

 (6)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者;

 (7)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8)工作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情况属实的;

 (9)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10)未经商会领导同意,擅自以商会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各类合同,或因其他工作失误,或私自泄露商会秘密,给商会造成严重名誉、信誉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者;

 (1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1.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度末。

 2.考核的程序:

 (1)个人自评:填写《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个人按 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打分,并写出书面总结;

 (2)民主测评:进行个人述职,秘书处全体人员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平时表现,对其进行民主测评,确定测评等次;

 (3)审定:在核定绩效目标得分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由党支部、单位负责人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确定最终考评等次,审定后公布。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如对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质疑。

 2.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金等。

 3.加强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抓考勤、当月承担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有无工作责任事故及失误等情况,为年终考核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4.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岗位安排挂钩。担任部门副职级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考核等次一次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者,须从原岗位解聘。

 5.当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有职务的,予以降职、无职可降的,降一级级别工资;无职无级的,改为试用期,限期改正提高,否则予以辞退。凡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辞退。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2023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秘书处管理,更好地服务会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基于日常工作需要,秘书处设以下岗位: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秘书(干事);并内设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条 各岗位行使工作职责如下:

 (一)秘书长:

 1.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会内外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并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建议;

 5.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决定事项,处理相关事务。

 (二)副秘书长:

 1.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2.负责重要会议、活动方案的拟制及相关文件的起草;

 3.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与会长、秘书长及各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长:

 1.根据部门职责,负责主管本部门的日常事务;

 2.负责与协会领导及部门成员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参与各项会议、活动的策划及实施;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秘书(干事):

 1.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

 2.参与各项会议、活动的实施及执行;

 3.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下设:

 (一)办公室

 (二)联络部

 (三)宣传部

 第五条 各部门职能分工:

 (一)办公室

 1.承担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主要包括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工作;

 2.牵头承担大型会议及活动的会务工作;

 3.承担行政公文、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材料的起草及修改工作;

 4.承担党建相关工作;

 5.上级领导、兄弟省市侨商会、会员单位和海外侨胞来访接待工作;

 6.承担文件存档、机要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络部

 1.负责协会与中国侨商联合会、兄弟省市侨商会、顾问单位和海外侨商组织及有关部门联络;

 2.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经贸、培训及考察等活动;

 3.参与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和经济纠纷协调处理;

 4.会籍管理、会员发展、协会年检等工作;

 5.编印会长团成员、会员单位通讯录;

 6.财务、人事及劳动工资、福利等工作;

 7.汽车管理、调度;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部

 1.浙江省侨商会网站、公众号等维护和稿件组织、编写;

 2.《浙江侨商》会刊稿件组织、编辑和编印;

 3.协会简报、信息编印,组织通讯员培训等工作;

 4.撰写协会各类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与省内外侨商组织网站及新闻媒体联络;

 5.编写协会工作大事记和年度十件大事;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的部门设置和职责要求依据本会的发展变化而调整,各部门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秘书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服从领导安排,遵循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各部门成员与本会荣辱与共,应主动维护本会声誉,不得发生损害本会声誉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职责由协会秘书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为准则
(2023年1月修订)
 
  秘书处是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和《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爱岗敬业,勤勉高效。拥有积极向上的职业观,提高责任意识,认真履职,保证工作质效。
  第二条 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和理论水平;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商会与个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以人为本,真诚服务。言行得体大方,待人接物热情诚恳,秉承“精心、精细、精准”的工作作风,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工作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切忌浮夸;对于事关商会工作的内外部重要事项,及时向责任领导请示报告,不擅自答复或处理,不随意对外表态。警惕经验主义,不墨守成规,积极建言献策,勇于创新。
  第五条 凝心聚力,精诚团结。树立团队意识,应对工作分工不分家;同事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相互信任。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议制度
(2023年1月修订)

  为加强会议管理,实现办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升商会工作质效,根据《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 、办会要求
  (一)民主办会
  商会重大事项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提交会议审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表决,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高效办会
  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严禁召开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
  (三)节俭办会
  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合理利用线上通信和传播工具召开会议。
  二、会议类型
  (一)会员(代表)大会
  1.频率及次数:每5年(一届)召开1次,通常于第5年度第4季度实地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统战部(侨办)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监事参加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领导、嘉宾出席会议。参会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选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3.会议内容及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等。
  4.会议要求: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商会最高权力机构,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应由秘书处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报道。
  (二)理事会议
  1.频率及次数:每年召开1次,通常于每年年底实地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通信形式召开。
  2.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参加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领导、嘉宾出席会议;秘书处列席。
  3.会议内容及职权: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总结部署年度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会议要求:理事会议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召开后应由秘书处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报道。
  (三)常务理事会议
  1.频率及次数:每年召开1次,通常于每年年底实地召开(经会长决定,也可以由会长团、监事会领导会议替代)。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通信形式召开。
  2.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参加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领导、嘉宾出席会议;秘书处列席。
  3.会议内容及职权:审议通过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总结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审议有关事项。
  4.会议要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召开后应由秘书处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报道。
  (四)周(月)例会
  1.频率及次数: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如遇月末或月初则召开月例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月例会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1次。
  2.参会对象:秘书处全体参加会议,会长视情参会指导。
  3.会议内容:传达上级机关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秘书处全体汇报周(月)工作情况,以及需要提请领导或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告下一步工作计划;秘书长听取近期工作情况,复盘总结会议活动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五)其他会议
  商会根据需要召开其他内外部会议,会议内容、形式及参会对象、会务筹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会务保障
  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由商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筹备和相关会务工作,秘书处全体要始终秉持“精心、精细、精准”的工作原则,加强沟通联络,认真聆听需求,落实相关保障,做到礼貌待人,真诚服务。
  1.确认时间地点。合理安排会议日程和时间,大型会议尽量安排在月中旬召开,由秘书处具体协调对接会议时间、场地,提前至现地考察,熟悉场馆布局及周边交通路线。
  2.做好会议预算。提前做好会议经费预算,并与会议场地提供方签署会议合同。在会议筹备和召开过程中,秘书处依照预算控制开支。
  3.发布会议通知。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起草会议通知,通知内容须涵盖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出行提醒、用餐住宿提示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4.通知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发布后,秘书处通过会员群内转发、电话一对一邀约等方式,务必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及特邀嘉宾,协助参会人员完成报名,保障会议到会率。如召开视频会议,秘书处需提前调试好设备并及时协助参会人员使用线上会议平台。
  5.做好相关准备。主要包括会议材料及物料等,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指南、领导讲话稿、主持稿、致辞稿、发言稿、会议背景图、会议课件、参会人员名单等;会议物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宣传页、餐券、横幅、易拉宝、会刊等,根据实际需要准备。
  6.会议后。秘书处办公室需及时将会议材料、文件照片等分别整理存档,财务人员需根据会议合同核对账单明细,支付费用。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服务标准
 
  一、会员单位
  协会提供以下服务:
  1.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公益活动
  2.会员单位较非会员单位优先享受协会服务
  3.及时提供行业及有关政府政策信息
  4.协会活动、会议等信息资料;
  5.走访、调研,提供协会现有资源;
  6.提供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自媒体宣传平台。
  二、理事单位
  享受会员单位所有待遇,同时享受协会以下服务:
  1.提供与理事单位有关活动项目信息;
  2.提供与理事单位有关政府公益项目创投信息;
  3.参与协办协会的各类公益活动。
  三、常务理事单位
  享受会员、理事待遇,同时享受协会以下服务:
  1.常务理事单位的项目辅导;
  2.参与承办协会的各类公益活动。
  四、副会长单位
  享受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待遇,同时享受协会以下服务:
  1.与协会共同组织主办、承办各类公益活动;
  2.帮助企业更好发展。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社会组织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而商会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商会微信公众号、网站、会刊等信息宣传平台及其他宣传资料和内部资料公开;
  (二)利用适合商会工作特点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四条 商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商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五条 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商会秘书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八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会员代表和商会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商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及新闻发言人有权以商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会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社会发布、公开商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商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或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报告。
  第十三条 商会应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召开之前告知会员和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日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商会应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情况以商会的信息公开形式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商会应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会员和行业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卷宗存档保管。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商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若因商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商会或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档案管理,有效保存和利用档案资料,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区分和办理程序
  1.商会档案材料包括行政档案和会计档案,应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妥善管理。
  2.档案由商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等工作。
  3.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的相关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或经办人负责整理完整后,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报会长或秘书长审 (签)批同意,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4.商会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商会档案的完整与保密安全。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档案包含范围
  1.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签到表、决定、会议指南、主持词、报告、征询意见函、公告等;
  2.商会对外的正式发文,省相关部门、行业间、会员单位来往的文书;
  3.商会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通报等;
  4.商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商会人事调动、任免、考评、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商会大事记及反映商会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会计档案包含范围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归档要求
  (一)总体要求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行政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情况正式文件1份,特别重要的材料一式两份/多份,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文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文件在前,论证性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归档应一一对应;
  3.文件按年度、项目类型分别归档至专用档案盒,并按规定打印件内目录;
  4.每年年底完成归档工作后,做好标识进行保存,此后当年度档案仅可查阅不可更改。
  (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商会合作会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档案借阅
  (一)行政档案借阅
  1.商会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档案,填写行政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附后)。借阅时限为一天。
  2.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得在档案中写画或做记号等。
  (二)会计档案借阅
  1.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可以进行查阅,填写会计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附后)。
  2.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五、会计档案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商会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商会秘书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 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秘书处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会长或会长指派人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若会长未参与清销,监销人员需将监销情况报告会长。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其他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刻制
  1.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商会专用章、各内设机构专用章,由秘书处提出印章刻制申请,报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办公室刻制。
  2.内设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专用印章。
  二、印章保管
  印章由商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未经审批,保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印章随意交由他人使用或带离商会办公场所,保管人对印章安全和准确用印负责。
  三、印章使用
  1.秘书长是商会印章的总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保管。
  2.以商会名义行文的正式文件印“浙侨商”文号,盖“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浙江省侨商会”印章,使用“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浙江省侨商会”印章,必须经过会长审(签)批;因其它公务事由,需使用商会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后),并经会长审(签)批同意后加盖相应印章。
  3.以商会秘书处行文的正式文件印“浙侨商”文号,盖“浙江省侨商会秘书处”印章,使用“浙江省侨商会秘书处”印章,必须经过秘书长审(签)批;因其它公务事由,需使用商会秘书处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后),并经秘书长审(签)批同意后加盖相应印章。
  4.“中国共产党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支部委员会”印章使用须经商会党支部书记审(签)批。
  5.“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监事会”印章使用须经监事长审(签)批。
  6.财务专用章使用,大额支出须经会长审(签)批,其他金额支出、其它公务事由须经秘书长审(签)批。
  7.签到专用章使用须经会员事务部负责人审(签)批。
  四、印章安全
  1.印章保管人员如遇出差、学习、调离等情况,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指定的人员暂为代管并按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2.印章存放注意安全、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秘书处领导和公安部门,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登报声明作废。
  3.因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废止、更换印章的,须发文告知全体会员单位新印章的样式,同时公告旧印章废止。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职员聘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员工分为两类:专职员工和兼职员工。专职员工是商会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商会制度中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兼职员工指受商会聘用,在商会担任职务作为非本职工作且与商会签署兼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聘用合同制度是商会基本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商会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由秘书处按照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明确所需岗位、人数和应聘条件等内容并附呈批件,呈会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招聘程序。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实习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商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岗位要求,审查求职者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并召集求职者安排初审面试;面试邀请商会会长担任主考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担任副考官,应聘部门负责人协同参与面试审核。各考官应从应聘者的求职动机、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对应聘者的学识、智力、心理、综合分析能力等进行测评,用人部门应对应聘 者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进行考察。初审面试后,选择岗位适配度高者录用或进一步复试。
  第七条 主副考官商议确定岗位最终候选人后,由商会秘书处办公室向其发送《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需在规定的日期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并签署聘用合同。
  第八条 聘用合同由商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用方执两份,受聘方执一份。
  第九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争议的处理。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1至3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的截止期。
  第十一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表现优异者可视情缩短试用期,表现不佳者视情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引导,新员工在试用期要尽快熟悉和学习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间,若有明显能力不足或严重违规行为者,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呈报领导,一经核实,立即终止试用,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严格依据岗位要求及试用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对其试用期的表现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将转正申请呈秘书长审核后,呈会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由商会秘书处办公室予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五条 全体职员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评管理。年度考评是指每年末或次年初对受聘人员当年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罚和合同期满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所从事工作和岗位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 聘用期内,受聘人员个人档案由商会办公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
  (二)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商会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违法违纪的;
  (五)连续超过1个月或1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无故旷工的;
  (六)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因工(公)负伤;
  (二)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与受聘工作人员发生聘用合同纠纷时,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薪酬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建设与总会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队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循以人为本、适度竞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一、与岗位职责挂钩薪酬按职务层级发放。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低到高依次为:办事员、副部长、部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等五级。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在明确相应职级的情况下增设会长助理、秘书长助理、部长助理等职。
  二、与工作绩效挂钩适当增加工资结构中的绩效工资比例并依据相关考评指标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
  三、与服务年限挂钩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工龄津贴包括本会工龄和社会工龄本会工龄津贴高于社会工龄。适当倾斜本会长期服务员工促进员工薪酬与本会工作年限在合理区间内保持适度增长。
  四、与专业水平挂钩学历作为确定基本工资的要素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发放相应的职称津贴。
  五、与相关事业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福利相对应平均工资水平休假、体检、疗休养,交通、通信、午餐补贴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相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或通行做法执行。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秘书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会长签批后执行。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和办法,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财务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强化预算、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商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加强财务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相关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商会秘书处是财务主管部门,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商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商会设置会计和出纳(专职或兼职)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财会人员开展财务工作,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二)编制各种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明细账和总账,每月结账和对账,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有关资料。
  (三)及时准确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每一年度终了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交由档案室存档。
  (五)完成必要的财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应财务情况。 严格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献计献策。
  第九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日常收支的管理和核对、资金管理、原始凭证、财务专用章及票据管理。
  (二)项目与活动的经费预算编制、支出管控及结项后的审计工作对接。
  (三)定期的薪资核算、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规范和优化现有流程、定期更新、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五)熟悉各类财务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六)坚持每天盘点现金,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秘书处按照商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根据部门工作任务,认真负责、科学合理进行各项支出预算的编制。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具体预算由秘书处按照商会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合理编报,报秘书长审核,上报会长审定后,提交会长团、监事会领导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预算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开支,如确需调整预算,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由出纳保管。商会出纳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秘书处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
  (二)备用金为商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方可支付。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时,必须先将余额交回出纳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清账。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商会设立专用账户,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三)商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四)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商会收入是指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商会所有收入使用合法的票据归口商会财务统一管理,所有收入均应开具合法票据,作为入账依据,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隐瞒收入。凡收到现金、支票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所收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商会各项目的业务应收款由相关人员催收。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商会支出管理采用支出审批、秘书处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所需发生必要支出原则上遵循“先申领预算再使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及审批手续
  (一)年度经费支出计划(预算),需经会长团、监事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会长签批后执行。
  (二)各项经费支出,一般应按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控制开支。如遇特殊事项确需增加支出时,应说明增加支出理由报请会长同意后方可开支。
  (三)日常性支出其金额在10000元/单项以下的,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单项以上的,须经会长同意后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购置等,应在年初事先申报用款预算,经会长团、监事会领导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一条 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一)日常办公物资支出。需将采购内容、金额等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报销。
  (二)固定费用支出。电话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日常固定开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报销。
  (三)报销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发票上写明用途、经办人、时间等)→填写《费用报销单》→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会票据管理范围包括:往来款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由出纳负责,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有关规定,按有关用途填开,不得将财政票据转让、代开或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一)领购。票据管理人员向有关部门购置往来款收据、会费等票据必须做好辅助记录。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领用。领用票据应凭证明进行办理。
  (三)使用。出纳按规定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开具票据时,须按照票据的序号签发,不得跳号,不得拆本。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票据。
  (四)核销。出纳每月按相关规定做好票据核销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上报申请,按秘书处相关财务权限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须办理入库手续,列明品种,数量及金额,然后由使用部门领出,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需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固定资产的构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办理财务手续,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一)计提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二)计提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三)资产计提折旧年限一般为: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办公家具的折旧年限为5年;汽车的折旧年限为8年。折旧额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条 存货一般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耗用的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用品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日常办公用品可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设置台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定期编报相关收入、支出情况表,报告重大活动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或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分析各项财务指标,找出财务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善内部管理的措施。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定期核对和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目,避免长期挂账。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在年终时应对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等进行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关键岗位不相容岗位设计。会计、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应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属于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事项,有权提出建议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重大活动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或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商会负责人离职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每年年度终了后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包含范围: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归档要求: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商会合作会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借阅
  (一)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或会长签批可以进行查阅,填写会计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附后)。
  (二)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商会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商会秘书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秘书处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会长或会长指派人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若会长未参与清销,监销人员需将监销情况报告会长。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