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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侨办副主任谭天星亲自回复的热点答疑

[作者:中国侨网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18-03-14 14:11:37 阅读:4213 次

       Q:早年出国者,取消了户籍,没有身份证,现在虽然有政策规定护照能证明身份,但在国内办理银行、住宿、开车、买房、买车票等方面的事务中仍存在很多不方便,希望侨务部门能协助解决。
       A:《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金融、交通、社会保险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华侨以护照在境内办理相应事务也制定有明确的政策文件。但实践中,由于窗口单位还不太了解华侨群体,以及自助办理系统的普遍应用,华侨以护照办理事务在便利性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障碍。
       国务院侨办一直与相关主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反映侨胞的要求和呼声,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跟进国家有关改革举措,努力推进解决华侨身份证件便利化问题。
       Q:公安部在2018年1月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放宽签证,作出可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的规定,该项政策何时能够实施?
        A:从今年2月1日起,公安部实施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居留便利政策。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供签证便利,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已经入境中国的外籍华人提供换发签证等便利措施。
       Q:上世纪90年代前出国的侨胞,现在希望叶落归根,请问国家是否能解决养老金问题?
       A: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出境定居前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关系已经终止的人员,目前无法通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国务院侨办将继续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这一问题。
       Q:如果已经注销了国内的户口,如何领取退休金?
       A:华侨、外籍华人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并办理了相应的退(离)休手续,出国定居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与是否注销国内的户口无关。
       自2015年7月1日起,当事人应根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相关领事认证。
       Q:如果卖掉了国内的住房,户口应该上在什么地方?
       A: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Q:加入外国国籍后,在中国原来的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险会受影响吗?
       A:已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加入外国国籍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国内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无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其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海外华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在当地生存发展?
       A:长期以来,海外华商勤奋打拼,为当地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对于侨胞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坚决维护。
       侨胞在海外长期生存发展,要注意遵守当地法律和习俗,走出灰色地带,立足长远谋发展。要坚持诚信合法经营,不断改善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回馈、融入当地社会;侨胞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要循正当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Q:华侨子女在中国读书是否可以择校?
       A:为保证华侨学生正当、合法的受教育权利,尽可能为华侨学生归国求学提供便利,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部等部门,积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华侨学生教育关切。
       在义务教育方面,2009年1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
       在高中阶段教育方面,2014年6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Q:对于想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如果在国内读完高中,是否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高考?
       A:为保证华侨学生正当、合法的受教育权利,尽可能为华侨学生归国求学提供便利,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部等部门,积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华侨学生教育关切。
        在高等教育方面,目前,华侨学生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也可参加国务院侨办所属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联合招生考试。
       Q:目前欧洲一些国家“厨师荒”问题越来越严重,特别是签证难成为当前中餐业海外生存发展的最大瓶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A:海外侨团、侨胞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并提出诉求,包括争取从中国引进劳工配额、培训当地厨师等等,相关外交、商务部门通过适当渠道积极协商、推动。
       国务院侨办实施“海外惠侨工程”中餐繁荣计划,通过派遣中华厨艺团、培训厨师、设立中餐繁荣基地、推动成立中餐协会、支持举办中华美食节等,推动海外中餐业发展。同时,鼓励立足当地实际,通过促进从业者之间的互助、协作,就地开展厨师培训,改善就业环境,维护从业人员合理薪酬等措施,缓解“厨师荒”、用工难等问题。
       Q:国内在支持海外中医药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A:国务院侨办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加强与世界中医药协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等联系,实施“海外惠侨工程”中医关怀计划,支持海外华人中医药事业发展。
       我办每年举办中医协会侨领研习班,推动海外中医行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中外中医院(机构)合作,推动海外中医药合法化进程,组派“中医关怀团”,赴海外开展义诊、健康咨询、养生讲座、中医学术交流等活动,为海外侨胞提供健康服务。
       Q:已入外国籍的华人如何恢复中国国籍?
       A:外籍华人可向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请恢复或加入中国国籍(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Q:所在城市已经有一家华星艺术团,但另外还有其他实力比较强的艺术团体,可否再申请第二家华星艺术团?
       A:为整合海外侨界优质文化资源,丰富海外侨胞的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从2014年开始至今,由国务院侨办和中国海外交流协会倡议,已在海外华侨华人聚居的25个国家的42个城市成立了42家“华星艺术团”。
        同时,国务院侨办和中国海外交流协会仍十分重视、关心和支持其它文化社团的发展,会秉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一如既往地在提供文化用品、开展才艺培训、来华观摩交流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共同推动海外侨社文化建设的进步与繁荣。
        Q:当地侨社存在为侨胞提供关爱救助帮扶的需求,请问申请成立华助中心的程序是怎样的?
        A:我们倡导和支持海外侨团激发内生动力,搭建海外华侨华人自我服务平台。“华助中心”是立足华社、面向全侨、各方参与、侨胞自办、依法运营的民间非营利性为侨服务机构,目的是发扬“团结、互助、服务、奉献”精神,践行“关爱、帮扶、融入”三大功能,推动全面构建和谐侨社。
        申请“华助中心”的华侨华人社团或华人社区服务机构应该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华侨华人聚居比较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申办团体在当地合法注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联系方式和专职工作人员;热心为侨服务,在当地侨社有较高公信力和影响力,善团结共事等。具备条件的,申请团体可向国务院侨办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书,由国务院侨办审核是否同意。
       Q:对于目前还达不到模范学校的标准,也不是困难学校的华文学校,请问国务院侨办可以提供什么样的支持?
       A:对于海外既达不到示范学校标准,又非困难华校或新办华校的华教机构,如有需要,国务院侨办可免费为之提供华文教材、华文图书,培训华文教师、提供外派教师,亦可邀请这些学校的部分学生来华参加“中国寻根之旅”夏(冬)令营等活动。(中国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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