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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侨商会和浙江省侨商会友好合作协议备忘录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6:48:06 阅读:3453 次
      为了加强两会交流,促进两会会员企业的经贸合作,上海市侨商会和浙江省侨商会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签署以下合作协议:
 
1、双方将加强会务交流,通过积极推动会员间的交往,促进经贸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2、双方将在交换经贸信息、提供工商咨询、组织工商展览会、洽谈会、研讨会等方面进行合作。
 
3、双方将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在双方认为适当的时间组团推进互访,并为对方的访问提供方便。
 
4、双方将为对方会员到本地访问和从事商贸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5、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如果任何一方要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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