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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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浙江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eneurs (缩写为ZAO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内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在浙江投资的企业及个人组成的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侨务、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侨商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侨商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加强会员与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培训,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促进会员和侨资企业在浙江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浙江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组织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浙江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和侨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并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浙江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弘扬企业文化,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体活动,丰富会员业余文化生活;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商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统战侨务等部门主管的侨商组织。

单位会员是指:(1)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2)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的企业;(3)国内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浙江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在浙江注册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归侨、侨眷、留学生及其家属且不担任企业法人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热心支持、积级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经市、县(市、区)统战侨务部门、侨商组织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会员的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必要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经审查合格后,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

(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 

(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顾问单位和秘书长

(四)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八)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决定,也可以由会长团、监事会领导会议替代),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会长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省侨商会、省侨办、省侨联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省侨商会推荐,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笫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任期满后聘任为名誉会长;本会常务副会长任期满后聘任为顾问。本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誉会长、顾问及顾问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四)捐赠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监事会的主持下,进行法人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