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 浙江省侨商会 >> 政策法规

转型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10-07-07 09:42:29 阅读:6441 次
    (一)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2.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4.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5.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十三)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或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7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