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 浙江省侨商会 >> 政策法规
财税〔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2024-03-01 16:37:18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2022-08-22 17:33:58
2020-01-19 14:41:15
2019-02-01 15:33:42
浙ICP备12026673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7-2017 浙江省侨商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