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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侨会[2000]14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侨办:
为体现党和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精神,决定进一步简化归侨申请出入境的手续。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凡居住在我省的归侨申请因私出国,凭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证》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提供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特此通知。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08-22 16:56:43
2025-08-21 17:15: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2025-08-11 1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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