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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侨会[2000]14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侨办:
为体现党和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精神,决定进一步简化归侨申请出入境的手续。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凡居住在我省的归侨申请因私出国,凭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证》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提供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特此通知。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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