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 浙江省侨商会 >> 政策法规

关于给予我省困难归侨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07-12-25 15:49:57 阅读:4921 次
浙侨[2004]1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侨办:


    浙江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旅居海外的侨胞和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有100余万,他们素有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他们关心家乡建设,慷慨解囊,捐赠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和其它福利事业近20亿元人民币,为浙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与海外侨胞报效祖国的满腔热情一样,我省广大的归侨侨眷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为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现有的1400余名归侨中有少部分人生活仍然贫困。他们大都是建国初期回国的老归侨,主要分布在边远的贫困山区,且多为农民,年事已高,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有的属于孤、寡、病、残、弱这一特殊群体。对此,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困难。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归侨的关怀,有利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调动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参与国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积极性,经省领导同意,决定给予浙江省的贫困归侨发放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有浙江省户籍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
    2.有浙江省户籍的,属于孤、寡、.病、残、弱群体的归国华侨。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00—150元。


    三、审批发放程序:各市、县(市、区)侨办,对本地区的困难归侨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调查了解,摸清情况,确定补贴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归侨逐一填写《浙江省困难归侨生活补贴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式二份,经当地侨办审核同意,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并报上级侨办备案。生活补贴由当地侨办按月发放。审核工作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


    四、经费支出渠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侨办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