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新闻

您的位置: 浙江省侨商会 >> 商会新闻

我省出台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新政策

[作者:王赟棨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10-12-15 17:15:49 阅读:3623 次
    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侨办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全省各地教育局、侨办执行。
    《意见》对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在我省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并分别对就读学校资格审定、学生身份甄别、工作机制和服务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教育和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重要性,将华侨华人子女的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意见》全文如下:
    我省是侨务资源大省,其中省内有归侨侨眷150多万,旅居海外有华侨华人150万人,分布在世界170个国家和地区。多年来,浙江的华侨华人不仅在资金、人才、技术等层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还在政治外交、国家统一、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海外华侨送子女回国接受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根据国家和本省涉侨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和侨务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重要性,将华侨华人子女的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
  二、对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
    三、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杭州、宁波和温州、丽水等重点侨乡,可在中心城市选择一些质量较好的幼儿园和学校,相对集中地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入学。各地在选择学校时,要充分发挥华文教育基地学校的作用。
    四、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回国就读的华人子女可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入学,也可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集中接受华人的学校入学。
    五、各地教育和侨务行政部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以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中小学和幼儿园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资格,由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拟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工作条件评估。华侨华人的身份甄别,由县级及以上侨务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学校对教职员工多形式进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七、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回国就读的华侨华人子女在思想品德上积极引导,在学业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关心照顾。要教育华侨华人子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华侨华人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全面了解家乡的情况,增进与当地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华侨华人子女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九、各地教育和侨务行政部门要与学校和幼儿园一起,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就读的华侨华人子女家长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咨询或协商会议,介绍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有关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十、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侨和涉外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侨和涉外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十一、各地教育和侨务行政部门可依本意见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具体办法。
  十二、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参照执行。(王赟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