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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浙江出台管理办法

[作者:浙江发布 来源: 浙江省侨商会 时间:2025-05-14 16:12:22 阅读:16 次

  日前,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提升省重大科技计划实施绩效。《暂行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省重大科技计划按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大科技专项是省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省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暂行办法》规定:

  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横向经费累计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对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或企业自主实施、顶尖人才自主选题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牵头申报、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等为第一参与单位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企业、高校等可共同作为承担单位,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省重大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监督评估、管理平台、科技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制,全流程纳入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https://pm.kjt.zj.gov.cn),推行“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模式,专家选取原则上统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

 

  建立创新联合体组建和重大科技专项联动实施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等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力量组建省级创新联合体,赋予创新联合体重大科技专项技术路线制定、攻关任务分解、参与单位遴选、内部资源分配等建议权,提升创新联合体的总承能力、整体设计能力、迭代升级能力、产业化能力以及任务闭环能力。

  重大科技专项探索“总体部制”科技攻关组织模式,设立行政指挥线和技术指挥线,由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师分别领导。行政总指挥由管理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技术总师由具有担纲领衔重大科技任务经历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强的科学家担任,负责重大科技专项顶层设计、技术决策等工作。

 

申报组织

 

  项目综合采用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赛马制等遴选方式。

  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榜单,择优遴选予以支持。

  对战略目标确定、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壁垒较高、省内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可采用公开发布项目榜单、择优委托方式。

  对申报同一项目榜单,且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项目,可采用“赛马”方式平行支持。

  对符合规划、方案等总体要求的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项目榜单、定向委托方式,经组织论证后予以即时立项。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原则上须建有纳入“白名单”的国家级、省级、部门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重点推荐以及采用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遴选方式的,可适当放宽平台资质要求。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年度项目榜单编制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申请该专项项目。

  项目推荐采用直接申报、审核推荐方式,推荐单位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承诺函。高校院所等推荐的项目中,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

 

评审立项

 

  省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相关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开展形式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评审论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产出重大成果等。

  鼓励地方、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动投入和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项目评审专家应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产业一线。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须邀请企业、用户单位等作为评审专家,视情邀请行业部门参与。实行专家回避、轮换和公开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抽查评估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评审专家。

 

实施管理

 

  项目实行任务制管理,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等通过科管平台共同签订,可采取“军令状”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变化情况,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科管平台上报。推荐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报告重大进展情况和重大变化情况。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省科技厅可会同推荐单位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产出重大成果等进行研判,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核。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赛马”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通过检查的继续给予支持。未按约定完成目标的,按终止项目处理。

 

资金使用

 

  项目榜单中可不确定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项目评审时,对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可予以核减,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金额相应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外拨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强化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督促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且原则上于6个月内收回相关省财政补助资金。

  对未收回资金的,视情对推荐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一定期限内取消推荐或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推荐单位报备。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验收评价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并重点围绕项目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提交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科管平台予以公示。

  建立项目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后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

 

专项验收

 

  重大科技专项以取得重大战略产品和技术为目标,建立标志性成果预研预估机制和即时报告机制,开展挂图作战,建立定期任务销号制。

  重大科技专项调整范围包括实施方案目标、实施周期、研究任务等重要事项。省科技厅根据实施进展和过程管理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省委科技办审定。

  对终止实施项目和验收评价不通过项目,省科技厅应及时评估其对重大科技专项整体目标完成的影响,并视情提出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任务调整建议。

 

监督评估

 

  省重大科技计划纳入统一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综合运用日常督导、专项监督评估、随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重大科技专项和项目全过程监督评估。监督评估信息纳入科管平台统一管理。

  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可作为项目滚动支持、择优(定向)委托遴选等的重要参考。

  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委科技办审定。涉及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附则

 

  省级有关部门围绕战略需求、行业优势,采用统筹配置资源、联动实施方式,体系化布局的整体性、规模性的重大科技任务,且有望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并转化应用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专项,参照本办法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由省级有关行业部门作为主责单位,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开展行业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加快成果应用推广。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由行业部门自主实施,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省地协同项目由地方为主选题、筹集资金和组织实施,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优势,具体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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